票据管理制度

时间:2008-02-20浏览:2623作者:来源:上海震旦职业学院责任编辑:设置

一、票据必须是指财政局监制的各类收费票据和统一收据、税务局监制的各类发票和统一收据。应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、领用、保管、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流转程序,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,票据领用部门签领后,应明确保管责任人,用毕后立即交回财务部门保管。
二、开具票据时,应使用中文,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,内容必须真实并且填写完整,全部联次应使用双面复写纸一次复写完毕,票据开出后需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方才有效。
三、票据因故作废时,应在同一号码的全联票据上注明作废。
四、票据应当妥善保管,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。如票据丢失,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财政、税务部门,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。
五、票据保管及销毁应当按照财政、税务及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。不得擅自销毁空白的票据及票据购买证。
六、应按主管财政、税务部门规定,及时申报票据购买、使用、库存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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